目前宁波房地产市场多数是采用预售方式,房子还在造,购房者的购房款已经交给了开发商,这就让很多购房者有种不安全的感觉,万一开发商拿了钱挪作他用甚至卷款跑路了,那购房者岂不是两头落空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两份文件,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出现相应违规行为,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可以在该三个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
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在区县(市)无分支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该商业银行在本市的市级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得将监管职责委托、指定给所属其他机构。
第四条
工程造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但单位建安工程综合造价不得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
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已报备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
第六条
属地住建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对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清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等资料进行核查,并召集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监管银行、有合作意向的按揭贷款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及相关责任进行交底,形成书面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增加、调整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应当在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或调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新增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八条 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只能使用与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售房款的相关工作。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开展不定期巡查,掌握监管项目的销售情况。